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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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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工作部署,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敢作敢为、善作善成,提升民营经济贡献度、扩大市场开放活跃度、畅通要素流通便利度、提高市场竞争公平度、完善社会信用透明度、增强政商关系亲清度,在“建设先行区、当好排头兵”中更好发挥民营经济作用,结合荆州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两新”“两重”的指导、培训、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中、省预算内各类资金,力争逐年提升民营企业申报成功率;力争荆州市实施“四大工程”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规上民营工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统筹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规上民营服务业企业,力争支持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列出)

二、推动民营企业科技攻关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洪湖实验室建设,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链接荆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荆州科创大走廊两大创新策源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定期组织、培训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围绕全市“23515”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领域实施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实现民营企业参与度超过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三、更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

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每年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亿元。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全市年度重大项目清单,建立市领导包保、专班协调推进机制,力争全市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稳定在60%以上。支持民间投资与国有资本联合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

四、梯度培育民营市场主体

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开办、迁移、变更、注销和“个转企”等“一件事”改革举措,打造高效便捷的准入准营服务体系,激发民营经济主体发展活力。不折不扣落实各类产业奖励政策,推动民营企业稳步成长,力争“四上”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达85%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民企拓展海外市场

每年组织200家次民营企业参加50场以上国际重点展会,开展“跨境电商千人培训”计划,实施“荆州制造、店开全球”行动,每年组织10场以上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交流对接活动,推动“荆企出海”“荆品出境”。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展会及省、市组织的境外洽谈,对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特装费、产品运输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予以补助,同一展会每家民营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荆州海关)

六、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助推民营企业融入国有平台供应链,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每年定期举办不少于20场次产业对接会,构建大中小民营企业、国企民企之间互通共融的良好产业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七、严格实行“非禁即入”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发改委)

八、完善信用激励约束

完善民营企业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全面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提示函“两书同达”,每年组织1000家以上民营企业参加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民营企业司法服务

及时受理、依法查处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万所联万会”和“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活动,每年开展800场以上民营企业公益“法治体检”和公益普法行动,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十、规范涉民企案件执法行为

开展执法活动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企业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行为,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减少多头重复执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十一、妥善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本措施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参照本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